山东高院经审查认为,日本水产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于2017年8月作出(2016)鲁执53号执行决定书,限制被执行人新大地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侯火炘(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E44599954)出境。
复议请求情况
最高院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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