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华兴民族实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1)、项目情况

城步苗族自治县华兴民族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向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城步法院”或“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城步法院于2021年9月18日作出(2021)湘0529破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华兴公司破产重整申请,并于当日作出(2021)湘0529破1号决定书,决定书指定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湖南智通神州风控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神州行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成的清算组担任华兴公司管理人。

2)、工作进展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组成了以潘志勇为主要负责人的管理人团队,并根据工作需要将团队工作人员分成五组,即“法律事务组”“综合事务组”、“资产管理组”、“债权审核组”、“招商引资组”,明确了各自的职责。同时制定了管理人团队工作各项规章制度,确保管理人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①、管理人根据《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华兴公司的财产、印章、账簿等资料进行了全面接管,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清查和登记,制作移交清单由管理人与华兴公司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后向法院报备。

为进一步查实了解华兴公司的资产情况,管理人在经法院许可后,聘请了湖南一铭会计师事务所、同致信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华兴公司已移交的及管理人自行查明的全部资产进行了审计、评估,现审计、评估工作已完成。

②、为使华兴公司资产保值增值、维护债权人的利益,管理人向法院递交了《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许可债务人继续营业的报告》、《关于继续债务人营业的分析报告》,法院于2021年10月15日作出(2021)湘0529破1—1号复函许可华兴公司继续经营。

③、为解决华兴公司现金流紧缺的问题,管理人向城步法院递交了《融资申请书》,拟按照年利率不超过15%的标准请求法院批准管理人以共益债方式进行融资。法院于2021年10月18日作出(2021)湘0529破1—2号复函,许可管理人融资500万元用于华兴公司继续经营、维持破产重整等日常费用支出。

④、管理人根据法院的债权申报公告,于2021年10月12日开始接受债权申报。截至目前,管理人已接受146户债权人的债权申报,对申报的债权登记造册,并逐一进行了审查,审查后编制了债权表。

⑤、2021年12月30日,城步苗族自治县华兴民族实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白云宾馆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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